金管會95年業務檢查發現,本公司部份國外投資未於檢查期間提示原始憑證、國外投資逾20% 核准上限及投資淡水鎮土地逾二年未即時利用,分別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,以上三筆共計核處 罰鍰新臺幣630萬元整,並請加強內部控制及稽核,於文到一個月內提報內部控制及稽核改善計畫。
◎ 裁處書